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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学院带薪实习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2024年11月26日    查看

为深入贯彻落实《pg电子直营》(国办发〔2017〕95号),推动实践育人工作走深走实,根据湖南大学《关于印发<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认定和转换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大教字〔2018〕28 号)文件精神和湖南大学校友企业带薪实习计划工作方案,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培养方案内的带薪实习活动隶属于一门课程,不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培养方案外的带薪实习活动(如假期自主实习等)可根据带薪实习企事业单位资质分为A类和B类。该两类带薪实习学分认定实施细节如下:

(一)A类单位为党政机关、学院认定的国(境)内外一流研究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校友企业。其带薪实习经历可按照1周对应1学分的标准认定为除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实践学分或专业选修课学分,累计不超过4学分。单次带薪实习时长若少于认定课程所需时长,可多次累积以达到拟认定的课程学分数,或直接认定为《pg电子直营》学时。A类单位以及在该类单位带薪实习所能认定的课程名称及课程学分请见附件1《pg电子直营》和附件2《pg电子直营》。

(二)B类单位为其他单位,其带薪实习经历不可认定为实践学分或选修课学分,根据《pg电子直营》,该类实习经历可认定为《pg电子直营》实践学时,具体认定办法根据学校和学院相关文件办法执行。

第二条实习开始之前,学生须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 实习计划;

2. 分散实习申请表;

3. 湖南大学学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承诺书。

经指导老师审核通过后,学生方可开展带薪实习。实习学生应当购买实习责任保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实习结束后,学生须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pg电子直营》(附件3)和《pg电子直营》(附件4);

2.《pg电子直营》(附件5, 含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总结和实习鉴定表等)。

带薪实习校内指导老师负责对学生拟认定学分进行审核并给出实习成绩后,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教学副院长审签(两者为同一人的,由院长在学院领导栏审签),加盖学院公章后提交教务处实践科。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送学院,学院方可在系统内录入该生拟认定课程的成绩。每学期报送时间原则上应在该门课程成绩录入时间截止前,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条同一带薪实习经历不可同时认定为课程学分和《pg电子直营》学时。

第五条本细则执行过程中若与学校文件冲突的,则按学校文件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教学办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pg电子直营》

附件2《pg电子直营》

附件3《pg电子直营》

附件4《pg电子直营》

附件5《pg电子直营》